关于进一步规范学院文艺作品审核制度的通知

作者:艺术学院发布时间:2024-06-28浏览次数:11

各系、室:

   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师发表文艺作品、开展创作、展览、演出、比赛等活动的规范性,提高文艺作品质量,确保文艺作品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、社会公德、民族风俗和传统文化等要求,结合我院实际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审核机构

    学院党委牵头成立学院审核委员会,负责对教师发表文艺作品、开展创作、展览、演出、比赛等活动的审核工作。审核委员会由学院党委、教授委员会、各专业各部门相关负责人、教师代表等组成。

    二、审核范围

    1.我院教师即将发表的文艺作品,包括戏剧、音乐、舞蹈、曲艺、书画、摄影等各类艺术形式。

    2.学院及我院教师即将举办的各类文艺演出、展览、比赛等活动中的作品。

    3.我院教师即将参与的校内外各类文艺比赛、展览、比赛等活动中的作品。

    三、审核程序

1.提交作品:创作者在发行、展演、比赛前一周,向学院审核委员会提交作品及备案审核申请表。

2.审核:审核委员会联合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提交的作品进行审核。

    3.反馈:对审核结果向创作者进行反馈,对不合格作品列出存在问题,提出整改意见。

    4.整改:创作者根据审核意见对作品进行整改,整改后重新提交审核,审核通过后,作品方可发表、展出、参赛。

创作者应当对其备案审核作品的合法性、真实性负责。如有虚假备案、违规制作、发行等行为,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 

    附件1:备案审核申请表.doc

    附件2:学院审核委员会审核原则和标准.doc

     

艺术学院

2024628